旅拍宣传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侵权!
2026-02-09 16:48:4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陈梓浪 | 作者: 阳素娟 张海波 | 点击量:691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阳素娟 张海波)近年来,汉服等服饰旅拍吸引了很多人打卡纪念,因此有些商家为了提升店铺热度吸引顾客,擅自使用网红博主的照片在社交平台上进行商业宣传。这种看似“省事”的举动,实则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三起借用他人图片为自己店铺做宣传的肖像权纠纷案件。

黄某、郭某、李某是时尚博主,账号粉丝数量过万,在社交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旅拍店铺的经营者未经他们同意,在店铺的社交平台上使用黄某、郭某、李某担任模特宣传服饰的视频和照片,并宣传该种服装旅拍照片的价格,视频及部分照片可见三人面部形象。黄某、郭某、李某在公证处对旅拍店铺的上述行为进行取证保全,并将旅拍店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旅拍店铺已下架案涉商品链接,并删除了相关照片、视频。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公民之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中,黄某、郭某、李某从事商业推广,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旅拍店铺未经黄某、郭某、李某同意,擅自使用含有他们肖像的图片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了商业推广、宣传,其行为构成对向某肖像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综合考虑黄某、郭某、李某的知名度、肖像的商业利用价值、维权支出的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旅拍店铺使用肖像的方式、实际获得的利润等因素,法院酌定判决旅拍店铺赔偿黄某、郭某、李某经济损失1000-2000元不等。

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肖像,特别是具有一定公众影响力的博主肖像,本身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电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照片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切勿因一时的便利和利益而触犯法律底线,以致侵犯他人的“面容权益”。

责编:陈梓浪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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